关于【长公资土挂〔2021〕082号】公告的补充公告
长公资土挂〔2021〕084号
受出让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2021年04月01日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心网站(http://www.ccggzy.com.cn/)上发布了关于【长公资土挂〔2021〕065号】公告的补充公告(长公资土挂〔2021〕082号)。现依据出让人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4月2日送达的《关于“【长公资土挂[2021]082号】公告”补充公告事宜的函》(长规自然函【2021】227号)的要求,现就该公告有关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补充公告(长公资土挂〔2021〕082号)中第六条第4款调整为:
1、序号1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根据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制定拟出让2021-000-09(莲)-005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复函》(长房函字【2021】51号)提出如下建设条件:
(1)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该地块应由不限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2、序号2、序号4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根据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拟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复函(长房函字【2021】53号、52号)提出如下建设条件:
(1)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该地块应由参照肆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配置标准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3、序号3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根据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拟出让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复函(长房函字【2021】50号)提出如下建设条件:
(1)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该地块应由参照叁级资质的注册资本和人员配置标准的开发企业开发建设。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长春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二、原出让公告中其他事项不变。
三、原挂牌出让须知文件中对应的上述内容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发布挂牌出让须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1年04月02日